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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布行政诉讼被告资格规定和申请再审规定准确实施行政诉讼法推动行政纠纷实质性化解

最高法发布行政诉讼被告资格规定和申请再审规定准确实施行政诉讼法 推动行政纠纷实质性化解

记者26日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诉讼被告资格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被告资格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行政申请再审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申请再审规定》)已分别于2021年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32次会议、2021年3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33次会议讨论通过,并将于 2021年4月1日施行。

行政诉讼制度的主要职能是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切实有效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正确确定行政诉讼当事人资格,特别是行政诉讼被告资格,不仅是贯彻落实行政诉讼法的需要,也是及时切实有效准确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需要。

据了解,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就起草两部司法解释进行了深入调研,在充分论证研讨的基础上出台了两部司法解释。《被告资格规定》全文共八条,主要明确了四类情形下被告的资格确定规则,并明确人民法院的释明义务。《申请再审规定》全文共六条,主要对最高人民法院裁定再审案件的基本类型、决定由高级人民法院审查的具体案件类型、迳行裁定驳回申请再审的情形等问题进行了明确和细化。

《被告资格规定》明确,对于土地征收中的强制拆除以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成有关职能部门对违法建筑实施强制拆除的情形,贯彻“谁行为,谁被告”的被告资格确定原则。对有强制拆除决定书的,以作出强制拆除决定的行政机关为被告;没有强制拆除决定书的,以直接实施强制拆除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具体职能部门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导作出行政行为的情形下,以最终对外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被告资格规定》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将履责申请转送法定下级人民政府或者相应职能部门的,以下级人民政府或者该职能部门为被告。《被告资格规定》还分别明确了涉不动产登记以及政府信息公开案件如何确定被告的问题。

《申请再审规定》明确,在全国范围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指导意义的案件、有重大影响的案件、跨行政区域案件、重大涉外或者涉港澳台案件、涉及重大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经高级法院审委会讨论决定的案件以及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再审的其他案件等七种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
为解决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最高人民法院对行政申请再审案件查核后,发现一些案件由下级法院审查处理更能有效化解矛盾的情况,《申请再审规定》对接收申请再审材料后如何处理作了进一步细化。

两部司法解释在起草的过程中贯彻了以人民为中心、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优化四级法院职能定位三大原则,解释的出台将对准确实施行政诉讼法,切实及时有效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推动行政纠纷实质性化解,优化四级法院职能定位,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刘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诉讼被告资格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21〕5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正确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诉讼被告资格若干问题的规定
  (2021年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32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为准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依法正确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被告资格,结合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属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职能部门的行政职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通过听取报告、召开会议、组织研究、下发文件等方式进行指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指导行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释明,告知其以具体实施行政行为的职能部门为被告。
第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责成有关职能部门对违法建筑实施强制拆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强制拆除行为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作出强制拆除决定的行政机关为被告;没有强制拆除决定书的,以具体实施强制拆除行为的职能部门为被告。
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集体土地征收中强制拆除房屋等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除有证据证明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体实施外,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作出强制拆除决定的行政机关为被告;没有强制拆除决定书的,以具体实施强制拆除等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已经作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具体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的强制拆除房屋等行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作出强制拆除决定的行政机关为被告;没有强制拆除决定书的,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为被告。
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该职责或者义务属于下级人民政府或者相应职能部门的行政职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已经转送下级人民政府或者相应职能部门处理并告知申请人,申请人起诉要求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的,以下级人民政府或者相应职能部门为被告。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不动产登记机构或者其他实际履行该职责的职能部门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规定办理不动产登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提起诉讼的,以不动产登记机构或者实际履行该职责的职能部门为被告。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之前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作出的不动产登记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继续行使其职权的不动产登记机构或者实际履行该职责的职能部门为被告。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指定具体机构负责政府信息公开日常工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指定机构以自己名义所作的政府信息公开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该指定机构为被告。
第七条  被诉行政行为不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作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作为被告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指导和释明,告知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经人民法院释明仍不变更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不予立案,也可以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第八条  本解释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行政申请再审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21年3月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3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1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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